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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教法規

為實施特殊教育有教無類、因材施教之精神,強化鑑定與診斷評量,並落實多元及社區化之安置理念,積極推展各種實驗研究推廣,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均能接受適性之教育機會。

民國 73 年我國第一次訂頒《特殊教育法》,建置法制規範特殊教育之推動,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權益。民國86年特殊教育法及相關子法的修訂公佈,奠下國內特殊教育新的里程碑。

民國98 年發布修正《特殊教育法》,並積極研修(訂)相關子法,設計優質適性之教育機會,營造優質精緻之教育環境,滿足學生個別之特殊需求,提供多元適性之支持措施,以全面推展適性服務、邁向精緻化之特殊教育為立法之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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