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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組織

我國特殊教育主管機關之行政體系,在中央為教育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在縣(市)則為縣(市)政府。

1.中央:

102年度教育部為提升特殊教育的服務品質,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,因此,將特殊教育工作組織編制為「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」及「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」。其中「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」下設特殊教育科,負責相關大專校院之特殊教育政策規劃、 法規研修等特教工作之推動和督導;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」於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下設特殊教育科,負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之法規研修及政策規劃,與經費補助及督導。

2.地方:

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,下設特殊教育科(部分縣市未獨立設科,大多與學前幼教業務合併在一起),負責授權法規之研修及政策規劃,並督導轄內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所屬學校特殊教育之推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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